新政实施后,上海驾照预约及驾考有限期均有调整,除驾照考试预约次数做了5次的限制外,驾照考试有效期也从2年变成了3年。
1、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期限有什么变化?
答:考试合格以后,车辆管理所将为学员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学员凭此证明参加、的训练和考试,原来规定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为2年。为使学员有更充足的时间参加驾驶培训和考试,123号令规定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延长至3年。123号令实施后,本着从宽、便民原则,对2015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15年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由2年也调整为3年。
2、学员预约考试次数有什么新规定?
答:为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合理利用考试资源,防止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123号令规定:一是三个科目按顺序分别预约考试,每个科目预约后可以考试一次、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二是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各不得超过五次(即:各有十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学员需要重新从科目一开始考试。三是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常识考试必须在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直接申请补考,之前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成绩有效。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预约无次数限制,即可无限次考试。
3、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是否计算?
答: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在五次预约限制次数中。123号令实施后,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各有五次预约考试的机会。
4、学员预约考试的方式有什么变化?
答:驾驶人考试分为三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前都需要提前预约。上海地区学员目前由驾校或教练代预约,驾校将学员的考试预约申请提交到车管所,然后车管所在所有预约申请中抽取除本批次参加考试的学员名单,反馈给驾校,由驾校或教练通知学员考试时间和地点。需要提醒的是,学员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取消预约。对没有提前按规定取消预约的视为没有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
5、123号令实施前已但未完成考试的学员按什么考试?
答:123号令实施前已合格的考试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2015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对2015年1月1日之前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1月1日以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再参加桩考或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
6、考试合格后什么时间可以领到驾驶证?
答:申请人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申请人领证前安全文明驾驶教育、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宣誓环节,是为了新驾驶人养成文明礼让、安全守法驾驶意识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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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员资格拟调整为“准入类”意味着什么?
2016年2月19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被列入《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作者认为驾校教练员资格不会取消,仅作精简或调整(见2016-02-19“国务院决定取消省级认定驾校教练证兼答朋友问”)。
2016年1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其中,“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同属于驾校教练员资格)的“资格类别”由原来的“水平评价类”调整为“准入类”。如此调整,究竟意味着什么?
一、资格类别未变
即仍保持原来的准入类。如作者先前所述,本身运行存在安全问题;其次是培养具有安全意识的驾驶技能;再其次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提出的教练员职业化。这三个方面足以成为“准入类”的充分必要条件。从目前国家改革的方向讲,虽然强调“简政放权”,但要求驾校教练员执行教学大纲、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社会责任意识不能放弃。
从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与当前正在实施的道路客货运汽车驾驶员(目前交通部门称“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同属于“准入类”。以此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层面已经达成共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与“道路客货汽车驾驶员”,在公众安全上,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矮化“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安全作用,是不靠谱的,也是不现实的。同时,在称谓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统一。
二、驾校教练员仍需要刚性“门槛”
自国发〔2016〕9号提出取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后,许多人错误的认为,不再需要驾校教练员资格了,什么人都可以做教练员了,甚至没有驾照的人也可以做教练员。而不论从政策上还是从实际需要上,恰恰相反。
1.与国办发〔2015〕88号)提出的教练员职业化背道而驰。在自学直考改革中,随车指导人员仍要求具有四个条件,而录用的驾校教练员还不如自学直考的随车指导人员,驾校职业化其实就是一句空话。
2.市场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驾校的关键人才就是教学人员。低标准的录用教练员如何承担起市场竞争的重任?
三、驾校教练员资格管理可能有所变化
毫无置疑,驾校教练员资格管理的部门不会变。之所以取消和公布清单,只是按照国务院要求依法进行清理而已。驾校教练员资格和在岗管理的具体措施,还需要后续等待。但从清单的框架上看,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和设定依据等与原“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应当有一定的变化。
附: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