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学员去考科目三,车还没开出200米就挂掉了。更可怜的是,有学员刚上车不就直接被判不及格。这下惨了,真是无脸面回去见可敬的教练了。还有最衰的,有的学员都不知道自己是为什么挂掉的,一脸懵逼,等知道结果的时候,才恍然大悟。哦,原来是这样!
一、不系安全带
不系安全带,直接不及格,没什么道理可讲的。你要是因为不系安全挂科,回去都不好意思跟教练交代了。考前教练已经千叮咛万嘱咐了!
二、车门没关好
车门未关好,也是直接不及格,小女生要大力气点。车门都没关好,你还开什么车?
三、模拟灯光直接失误
有教练反应说,他有超过一半以上的学员直接挂在模拟灯光考试,连起步的机会都没有,真是特别可惜。由此看来,模拟灯光直接失误的情况还是很多的,考前一定要多做模拟,掌握好灯光操作啊。
四、忘记放手刹
忘放手刹,这个非常低级的错误主要是因为各位学员考试紧张所引起的,考试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了。
五、启动没有拨空挡
一些学员上车后没有检查,没注意车子档位是不是在空档上,因而一启动发动机,直接熄火,自然挂科了!所以学员上车一定要检查车况,不要以为上个考生会将车子恢复成最好的状态!
六、没打转向灯
使用转向灯光的项目包括起步、变更车道、路口左转、掉头、路口右转、超车、靠边停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转向灯光必须打满3秒以上才能转动方向盘,如因摆方向盘动作过大导致转向灯自动回弹的,需要及时补打灯光。
七、低头看档
千万不要低头看档位,在开始科三的时候你可以闭上眼睛停着车感受一下档位的位置,1、2、3、4、5档各自的位置。反复练习熟记。低头看档位是大忌。
八、越级升档
直线行驶的时候,有些学员看这速度升起来了,连忙把档位也升起来,可是有时候一下子就越级升档了。注意,越级升档是绝对不可以的,学员在考科目三的时候,一定要逐级升档,不然一定挂科!还有,空档滑行是绝对不可以的!在科目三中空档滑行,长时间踩离合,或是车辆未停稳就挂空档都有可能被判空档滑行,学员们注意啦!
九、不观察左右
观察两边这个动作贯穿整个科目三,在启动的时候,在转弯的时候、在过路口的时候、在停车的时候……考生一定要把观察两个字记在心中,尤其在考试的时候,观察的动作一定要明显,速度也适当放慢。
看了这么多直接,已经考过科目三的学员是不是觉得自己是个幸运儿?没有考过的学员就要特别注意啦,科目三不难,难在细节容易出错,稍不注意就有可能挂科。大家都来说说,你科目三是因为什么原因挂科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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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三还没开出200米就挂掉,真是没脸回去见教练了!相关阅读:
官方就驾校管理规定征意见 提多条教学人员聘用条件
中新网2月10日电 交通部今日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需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费,明码标价。
资料图: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一家驾校内,学员在车顶架着遮阳蓬的教练车内练习。 中新社发 胡剑欢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意见稿》指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从事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
《意见稿》明确,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培训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其中,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需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意见稿》拟强调,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许可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培训机构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制定学时单价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并向社会公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按学员公民身份号码进行编号。
此外,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同时,《意见稿》指出,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质量信誉考核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渠道和方式,公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服务质量、学员投诉处理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