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照考试中,科目一和科目四考的都是理论,为什么要考两次呢?其实,科目一与科目四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不一样的内容当然要考两次,才能掌握,那么,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一、考试内容
科目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2、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3、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和维护基本知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科目四考试内容:
1、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
2、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3、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内容。
二、考试类型占比
科目一: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 30%
2、《地方性法规》10%
3、交通信号 30%
4、安全行车驾驶基础知识 20%
5、机动车驾驶操作基础知识 10%
科目四:
1、违法行为综合判断与案例分析 10%
2、安全行车常识 24%
3、常见交通标志、标线和交警手势辨识 8%
4、驾驶职业道德和文明驾驶常识 12%
5、恶劣气候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驾驶常识 20%
6、紧急情况下的避险常识 12%
7、交通事故救护及常见危险品的处置常识 4%
8、地方试题 10%
科目四考试50题,每题2分,考试时间为30分钟,题目以案例、图片、动画等形式为主,满分100分,90分合格。题型为判断题、单选题和多选题。
从科目一和科目四的考试内容可以明显看出,科目一侧重于基础交通法规和交通标志的熟悉,而科目四侧重实践案例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虽然二者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考生要注意到各自侧重点,重点复习,采取不同的答题原则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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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员资格拟调整为“准入类”意味着什么?
2016年2月19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被列入《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作者认为驾校教练员资格不会取消,仅作精简或调整(见2016-02-19“国务院决定取消省级认定驾校教练证兼答朋友问”)。
2016年1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其中,“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同属于驾校教练员资格)的“资格类别”由原来的“水平评价类”调整为“准入类”。如此调整,究竟意味着什么?
一、资格类别未变
即仍保持原来的准入类。如作者先前所述,本身运行存在安全问题;其次是培养具有安全意识的驾驶技能;再其次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提出的教练员职业化。这三个方面足以成为“准入类”的充分必要条件。从目前国家改革的方向讲,虽然强调“简政放权”,但要求驾校教练员执行教学大纲、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社会责任意识不能放弃。
从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与当前正在实施的道路客货运汽车驾驶员(目前交通部门称“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同属于“准入类”。以此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层面已经达成共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与“道路客货汽车驾驶员”,在公众安全上,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矮化“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安全作用,是不靠谱的,也是不现实的。同时,在称谓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统一。
二、驾校教练员仍需要刚性“门槛”
自国发〔2016〕9号提出取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后,许多人错误的认为,不再需要驾校教练员资格了,什么人都可以做教练员了,甚至没有驾照的人也可以做教练员。而不论从政策上还是从实际需要上,恰恰相反。
1.与国办发〔2015〕88号)提出的教练员职业化背道而驰。在自学直考改革中,随车指导人员仍要求具有四个条件,而录用的驾校教练员还不如自学直考的随车指导人员,驾校职业化其实就是一句空话。
2.市场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驾校的关键人才就是教学人员。低标准的录用教练员如何承担起市场竞争的重任?
三、驾校教练员资格管理可能有所变化
毫无置疑,驾校教练员资格管理的部门不会变。之所以取消和公布清单,只是按照国务院要求依法进行清理而已。驾校教练员资格和在岗管理的具体措施,还需要后续等待。但从清单的框架上看,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和设定依据等与原“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应当有一定的变化。
附: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