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三考试详细评分标准:
1、上车准备:上车准备按下列规定评判
①不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周围环境的,不合格;
②打开车门前不观察后方交通情况的,不合格。
2、起步:起步按下列规定评判
①制动气压不足起步的,不合格;
②车门未完全关闭起步的,不合格;
③起步前,未观察内、外后视镜,未侧头观察后方交通情形的,不合格;
④启动发动机时,变速器操纵杆未置于空档(驻车档)的,不合格;
⑤不松驻车制动器起步,未及时纠正的,不合格;
⑥不松驻车制动器起步,但能及时纠正的,扣10分;
⑦发动机启动后,不及时松开启动开关的,扣10分;
⑧道路交通情况复杂时,起步不能合理使用喇叭的,扣5分;
⑨起步时车辆发生闯动的,扣5分;
⑩起步时,加速踏板控制不当,致使发动机转速过高的,扣5分;
⑾启动发动机前,不检查调整驾驶座椅、后视镜、检查仪表的,扣5分。
3、直线行驶:直线行驶按下列规定评判
①方向控制不稳,不能保持直线运行的,不合格;
②遇前车制动时,不及时采取减速措施的,不合格;
③不适时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交通情况的,扣10分;
④未及时发现路面障碍物或发现路面障碍物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的,扣10分;
4、加减档位操作:加减档位操作按下列规定评判
①未按指令平稳加、减档的,不合格;
②车辆运行速度和档位不匹配的,扣10分。
5、变更车道:变更车道按下列规定评判
①变更车道前,未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道路交通情况的,不合格;
②变更车道事,判断车辆安全距离不合理,妨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的,不合格;
6、靠边停车:靠边停车按下列规定评判
①停车前,不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和右侧交通情况的,不合格;
②考试员发出靠边停车指令后,未能在规定的距离内停车的,不合格;
③停车后,车身超过道路右侧边缘线或者人行道边缘线的,不合格;
④停车后,在车内开门前不侧头观察侧后方和左侧交通情况的,不合格
⑤下车后不关闭车门的,不合格;
⑥停车后,车身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或者人行道边缘大于30cm的,扣10分;
⑦停车后,未拉紧驻车制动器的,扣10分;
⑧拉紧驻车制动器前放松行车制动踏板的,扣10分;
⑨下车前,不将发动机熄火的,扣5分。
7、直线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按下列规定评判
①不按规定减速或停车瞭望的,不合格;
②不观察左、右方交通情况,转弯通过路口时,未观察侧前方交通情况的,不合格;
③遇有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将车辆停在路口内等候的,不合格;
④左转通过路口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扣10分
8、通过人行横道线、学校区域、公共汽车站,按下列规定评判
①不按规定减速慢行的,不合格;
②不观察左、右方交通情况的,不合格;
③未停车礼让行人的,不合格
9、会车:会车按下列规定评判
①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不减速靠右行驶,或者未与其它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的,不合格;
②会车困难时,不让行的,不合格;
③横向安全间距判断差,紧急转向避让对方来车的,不合格;
10、超车:超车按下列规定评判
①超车前不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和左侧交通情况的,不合格;
②超车时机选择不合理,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不合格;
③超车时,未侧头观察被超越车辆动态的,不合格;
④超车时,未与被超越车辆保持安全距离的,不合格;
⑤超车后急转向驶回原车道,妨碍被超车辆正常行驶的,不合格;
⑥在没有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行车道的道路上从右侧超车的,不合格;
⑦当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具备让车条件不减速靠右让行的,扣10分。
11、掉头:掉头按下列规定评判
①不能正确观察交通情况选择掉头时机的,不合格;
②掉头地点选择不当的,不合格;
③掉头前未发出掉头信号的,不合格;
④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扣10分。
12、夜间行驶:夜间行驶按下列规定评判
①不能正确开启灯光的,不合格;
②同方向近距离跟车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不合格;
③通过急弯、破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的,不合格;
④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近光灯的,不合格;
⑤通过路口时使用远光灯的,不合格;
⑥超车时,未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提醒被超越车辆的,不合格;
⑦在有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不合格;
⑧在路边临时停车不关闭前照灯或不开启示廓灯的,不合格;
⑨进入无照明、照明不良的道路行驶时不使用远光灯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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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在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中,交通事故似乎已经成为少不了的话题,人们也经常听见或者看见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却对交通事故的建议处理流程所知甚少。那么简单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到底是怎样的呢?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首先要明确当事人对事实以及成因有无争议:
1、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或公共设施受损的
应当立即报警,并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制作事故认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其中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调解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不适用调解的,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情况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2)如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
A、调解达成协议的应持事故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B、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2、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自行撤离现场,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的协议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若经协商为达成协议立即报警,并按有争议事态流程处理),并自行协商赔偿数额及赔偿方式(如为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保险公司索赔),达成协议履行赔偿后,持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3、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