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三考试,不仅起步需要换挡,中间的百米加减挡、掉头转弯等项目都需要换挡,因此也可以看出良好的挡位操作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很多学员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发现换挡好像都不太平顺,总是会一冲一冲的,究竟怎样换挡才能更平稳呢?
首先关于起步的挡位,相信不少人都有听过二挡起步更快更稳吧,先暂且不论这种说法的真实性,在考试中起步挡只能是一挡,这一点必须要记住。在考试中,只要车辆是从静止到启动,其挡位就只能是一挡。
其次关于加减挡,加挡的时候是不可以越级加挡的,只能逐级加挡,也就是一挡加到二挡,二挡加到三挡这样子。减挡可以越级减挡,前提是速度降到该挡位的范围值内。如果在考试中不小心将挡位挂错,应立即踩下离合,退回空挡,再重新挂挡。
再次关于怎样换挡车辆才会更平稳,关键就是速度要快,踩离合要快,挂挡要迅速,油门也要迅速跟上。但是在考试中车速不能太快,因此在松离合的时候不能太快,应先松到半联动后停顿一下再完全松开。
最后说一下各挡位最佳的换挡时机,这一点也是很重要,什么样的速度匹配什么样的挡位,才是正确的行车之道。一般来说1500转左右时就可以1挡换2挡了,转速2000的时候2挡换3挡最佳,车速上30km/h了就可以3挡换4挡了,40km/h了就可以4挡换5挡了。
但是换挡时需要注意不能低头看挡,否则会判定为不通过的,建议用眼睛撇一下转速表指针,时机一到就换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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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人员受伤的,涉及到的赔偿分为了两方面,即物质赔偿与精神赔偿。很多人都知道具体该如何就物质方面进行赔偿,那么精神方面呢?今天来告诉大家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在道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在此建议考虑以下参照标准: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4、 双方责任因素,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限额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