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车主并不熟知“互碰自赔”。其实,这是一种快速处理轻微事故的方法,可以简化很多出险手续。
今天小智给大家科普一下:
什么是互碰自赔?
举个栗子:
若AB两车相撞,在没有实行“互碰自赔”前,双方索赔需要两家保险公司分别为对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AB双方各自修车后,各自支付自车修理费用,再互相结清费用,到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
而根据“互碰自赔”,如果AB辆车相撞发生事故,双方都有责任,且每辆车的损失(仅限车损)都在2000元以下。此时,AB双方可以就近查勘,各找各的保险公司给自己的车辆定损,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损失,无需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这就叫“互碰自赔”。
互碰自赔的好处:
就近查勘,各找各的保险公司定损;
节省时间,无需往返各方保险公司;
只付自车,不再互相结付对方费用。
互碰自赔的条件:
1、多车互碰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必须是两车或多车互碰,如果单独车辆刮蹭不属于理赔范围;2、有交强险
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而且要求交强险未到期。
3、有车损险
事故各方都有车损险,且保有不计免赔(还未到期)。
4、纯车损失
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5、不超2000
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
注意:部分城市已试行“车辆互碰自赔” 理赔金额提高至5000元或1万元,车主在赔付时可咨询保险公司。
6、双方均有责任
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单方责任并不适合这一理赔模式。
7、双方同意
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提醒:很多车主在路上和别人的车碰撞后,双方私了后再找个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通常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会拒绝赔偿!记住,发生事故后,记得出险报案,等待保险公司到现场查勘。
以上就是顺全驾校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驾驶技巧:九成车主不知“互碰自赔”的方便,看完不吃亏!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广大学员有所帮助。顺全驾校报名咨询电话:0930-3556778
九成车主不知“互碰自赔”的方便,看完不吃亏!相关阅读:
由滨州教练车事故折射出的教练员资格问题
事故总是在不断地发生。事故发生时的伤痛稍纵即逝。但事故发生后的教训似乎也在稍纵即逝。无疑,这是国人悲剧的一面。前段时间,滨州发生一起教练车事故,些许带来一些思考。
一、事故梗概
2017年4月27日13时45分,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某驾校教练车,由驾驶员潘某驾驶,在沿滨州市滨城区玉龙湖路由西向东行至五里村附近时,因车速过快,撞上路沿石,导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事故。
二、事故鉴定结论
根据滨城区交警大队调查鉴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教练车的潘某无任何教练员资质。潘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起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滨城区交警大队调查鉴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主要有三个原因:a.无任何教练员资质;b.吸毒;c.超速行驶。但其中因素并非独立因素。
1.“无任何教练员资质”是否与其他因素有因果关系
从事故发生的子因素看,所有子因素并非独立因素。即a因素下还包含许多子因素。比如驾龄不足、学历不够等。从本案的结果看,a因素与b、c之间关联度是比较大,且具有很强的因果关系。因为如果把超速行为算大概率事件的话,那么吸毒就不能算大概率事件了。
2.如果“无任何教练员资质”与其他因素因果关系成立
如果“无任何教练员资质”与其他因素因果关系成立,那么本案所引发的事故责任问题应取决于教练员资质问题。
四、关于驾校教练员资质问题
关于驾校教练员资质,是目前比较尴尬的问题。主要从以下方面看:
1.从实际情况看
试想一下,一个什么资历也没有的人去做驾校教练员,谁敢去当学员?你认为你的水平高,谁知道?骗子满天飞,驾培行业也不能例外。有些人借国家“简政放权”之名,甚至想取消所有一切资格证才解气。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减少经营负担谁不想?但毕竟有个公共秩序、公共利益问题。如果驾校教练员在自己家里练车,与公共道路,与学员无关,也倒无妨,可在公共道路上练车哪能不妨碍其他人和车?话又说回来,在自己家练车,学员考试合格后还能在道路上驾驶吗?当然自家有地方练车的地方人也是寥寥无几。
2.从顶层设计看
再说一下教练员资格的取消。教练员的工作具有公共安全属性,估计没有人反对这个观点。从我们驾培管理的历史上,也能得到证明。可偏偏在2016年的1月17日,国务院一纸令下(见《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毅然决然、毫不留情地列入取消之列。取消有依据,其实保留也有理由(仍见(国发〔2016〕9号)),可为何不保留呢?关于教练员资格取消,是失误还是故意为之,目前仍为待解之谜。
3.从后果看
从2016年2月份自国发〔2016〕9号)取消练员资格至今已有1年有余,可谓尴尬无数。从本案看,一个无任何资质的人,不排除具有“马路杀手”特质。也许是巧合。至少这种概率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是“马路杀手”担任“身正为范学高为师”的老师去培养学员,其后果难以想象。从世界角度看,我们都在声讨极端组织、恐怖组织,由“马路杀手”培养的弟子与之还有区别吗?同时,相信本案不是个案,也相信本案不是最后一案。
4.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看
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实际道路驾驶技能教学是必不可少的项目。因此,教练员在道路上训练必须接受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的管理。你说你是教练员,有何证件(证据)?没有证件或证据证明你是教练员,你咋能教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其中的“教练员”,“你到哪里去了?”
5.从国办发〔2015〕88号看
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其中“驾驶培训机构应当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试点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完善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本案教练员,是否与国家要求恰恰相反?是谁、为什么或为什么造成选择如此具有“马路杀手”特质的教练员?
如果我们与自学直考相比,还不如自学直考的随车指导人员。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一个具有职业化特征的驾校教练员反没有自学直考的随车指导人员的要求高,的确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