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有车一族的你,对于开车挂挡这件事应该再熟悉不过了。在曾经手动变速箱“称霸天下”的日子里,老司机们开车需要手脚的完美配合。而现在,自动变速箱诞生以来,我们的左脚几乎都不需要动了。虽然自动变速箱省去了踩离合的步骤,但是牢记挡位这个事情却一直是极为重要的。说到挡位,作为经常坐在驾驶座的你是否知道为什么自动挡的挡位是按照P、R、N、D排列的?
自动挡的档位顺序可以说是一种“国际惯例”,哪怕像捷豹路虎那样的旋钮式换挡,也是遵循这样的顺序。
大家都知道:
P挡——是驻车挡
R挡——是倒车挡
N挡——是空挡
D挡——是前进挡
之所以这样安排,完全是处于行车换挡时的安全考虑。
为什么不能改变一下排列顺序呢?
P和N换换位置?D和R换换位置?这里面可是大有学问,接下来我们就简单的了解一下原因吧。
先抛开P挡不管,我们先来说说为什么N挡要插在R挡和D挡之间。R挡和D挡可以说是一组极端挡位,一个是倒车挡,一个控制着向前进挡。如果把它们放在一起,若出现误操作很容易发生事故。
另外,从D挡直接到R挡,必然会导致变速箱里的行星齿轮受到巨大的冲击,把N挡放在中间可以将正反两向的油压清零,从而达到缓冲的作用。这样前进挡、倒车挡、空挡的顺序就被锁定在R、N、D和D、N、R之间。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刚才被我们暂时遗忘的P挡,确定前进挡、倒车挡、空挡顺序还要靠P挡。
P挡是停车挡,也就是我们停车时候用的挡位,所以把它放在最前面或者最后面这样的极端的位置显然能够更好的避免误操作。
而我们在日常开车的时候,挡位最前端的位置实际上是离我们右手最远的,所以说把P挡放在离手最远的第一个位置显然是最安全的。
从机械角度来说,P挡是当车辆停止时变速箱中会有个机械的锁止结构帮你把车的变速箱锁止住。
其实,这种锁止机构就类似于在自行车中放入了小木棍,停止的时候木棍可以别住车轮,但当你快速骑行时,木条依然存在于车轮中,那后果可想而知。
另外,当我们开车要走的时候,一般都是要挂到D挡的,从P挡一拉到底就是D挡,使用起来非常方便。在倒库停车的时候用的是R挡,停完车直接往上推一挡就是停车的P挡了。
这样看起来P挡和R挡在一起才是最配的!
所以这样看下来,最终自动挡车辆的挡位顺序就确定下来了,为P、R、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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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出现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案件回放:
王先生晚间驾车赴宴,饮酒后找宏达汽车租赁公司(从事代驾服务)为其代驾,宏达公司派出司机李某提供服务。李某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擅闯红灯,将正常过马路的行人唐某撞倒,导致其右下肢骨折,交警认定李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责。
唐某到医院诊断治疗花费约6万元,出院后,唐某找到车主王某要求赔偿,包括诊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共主张15万元。唐某找到车主王某要求赔偿,王某称:“自己遵守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规则,找了正规的代驾公司驾驶,也为自己的车投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险,怎么还让我承担责任?”
唐某又找到司机李某,李某也有委屈:“我是为单位开车,你找公司去吧。我一个月才挣5000元,你让我赔15万元,我没钱!”唐某又找到宏达公司,但宏达公司说司机李某才到单位工作不到1周,且同李某的合同写得明白,出了交通事故由李某承担,公司概不负责。不过李某也没什么钱,建议唐某去找保险公司。唐某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只对王某理赔,受害人不能直接找他。
律师解疑:
王先生、李先生、宏达公司、保险公司都说得对吗?被害人唐先生到底应找谁承担责任?
一、王先生说的有理,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代驾服务中,车主将车完全交给代驾公司的人员控制,自己只是醉坐在车内。这相当于将车出借于他人使用,反正发生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享的情形。《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49条)本案中,车主王先生找的是正规的代驾公司,没有过错,故其不承担责任。
二、李某的说法基本正确,宏达公司的说法错误,李某是职务行为,不直接对受害人唐某承担责任,李某肇事的责任,应由宏达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4条)当然,这还要看李某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如何签的。如何劳动合同中签明:“李某故意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的,公司赔偿后可向李某追偿”,李某就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人。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也不直接向受害人唐某担责,而只是公司赔偿后的追偿对象。
三、保险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其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若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76条)本案中,机动车一方负全责,行人无责任,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其中,伤残赔偿限额和项下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8条)
本案中没有财产损失,伤残和医疗费用,可由交强险赔偿12万元;由于本案中王某还为车投了商业险,不足部分,可由商业保险部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