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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技校百科:最新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开车技巧2018-05-08 03:40

酒驾作为一种违反交通犯规的驾驶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为了对此种现象有效地惩治,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那么,最新酒后驾车处罚规定是什么?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八种醉驾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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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三直线行驶总是跑偏!难道是眼睛有问题?

学员在科目三训练,会出现方向不稳不能走直线这个现象,在科三考试时,方向不稳是直接考试不合格的,所以学员一定要重视这个问题。

那么在平时的训练过程中需要如何注意这个问题呢?

一,开车一定要向远处看,看的远,开的直

很多学员开着开着才发现车身跑偏了,这个时候再去调整已经时机太晚了,在行驶过程中,视线一定要看的远,才能及早的知道车辆是否跑偏,做出及时的调整,视线越远,发现问题越早。

二,打方向要轻调,小角度调整

开车过程中,因受路面情况的影响,学员要对车身进行调整,很多学员打方向都会大幅度调整或是打的太快,容易导致车身明显的摇晃,在考试中是直接不合格的,所以学员要修正方向时一定要小角度调整,幅度不易过大。

科目二中经常是打死方向,但是在科三实际操作中,一般调整的幅度都很小,一般两个或者三个手指的宽度即可。

三,切勿紧张,学会预判

学员在实际开车上路的情况下,普遍都很紧张,怕边上的汽车,行人。主要还是因为学员对于车辆操作不熟悉引起的,这在初期上路是很正常的情况,慢慢操作熟练了,情况会变好。

当我们开车上路时,首先不可太过紧张,容易导致出现失误,油门当刹车这种现象在科目三中经常出现,所以学员心态要摆好,若前方出现障碍物,要及早预判,及早刹车!

最后,祝学员们在科目三练习中一定要注意安全,安全第一,希望大家练车平安,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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