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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华驾校百科:驾校教练员不要盲目崇尚军事化训练

刘俊利2018-04-29 03:27
(题图来自网络,与正文无关)

按语:这是何勇朋友发来的一篇学术性很浓的文章。在我们驾培界,或多或少的,总是有一些组织、有一些驾校喜欢进行驾校教练员类似军事化训练性质的“金牌”、“品牌”训练。或半军事化管理等。究竟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何勇朋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当然,这种看法并不一定得到许多人的承认和认可。欢迎跟帖。

驾校教练员不要盲目崇尚军事化训练

何勇

邪教,极端传销组织,监狱这些需要把人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统一管理的组织,往往使用的是军事化模式。军事化的目的,通过行为上的一致划一,使参与者对某一目标进行无条件的理会执行和服从。

对于策划者和管理者来说,军事化可以迅速提高自己在组织中的权威和地位,迅速确立自己观点思想学说的正确性,并且利用传统伦常迅速占领道德高地。这种在开始阶段反复强调服从命令式话语的训练方式,可以使受训者逐渐的丧失自我意志、自我的批评性思维和独立理性思考的能力。

是的,在战斗过程中需要这种忘我的顾全大局的集体主义思想,不需要个体进行思考,需要绝对服从,但是,一旦有人在日常普通的非军事教学中使用军事训练教学方法,那就意味着他要把一些自认为高高在上的理念强加给他所召集起来的人,姑且不论他的自创理论是否具先进层面的意义(完全有可能是正确的先进的),但使用军事化方式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思想,一方面体现了其自身不能以开放心态使自己的思想接受更多人的质疑和检验,另一方面,也阻止了受训者自己及与同学间对更广泛问题的深入探讨。

把受训者同质化、一致化,急于将自己的思想用强制的方式灌输给受众,再由受众用此法灌输给下级学员,先不说效果与否,单就这种强制教育理念的复制和传承,也会扼杀更多人对此一思想体系的继续发展与创新。即,人和学术都僵化了,只有那个所谓的精英才有资格创新改革自创的学说。

还有一个因素,施训者的学识水平偏低或经验不足等引起的胆怯自卑,也使得他偏向于采用参照这种教育模式。他可以迅速的获得权力地位威望。

为什么军事化训练法在驾培行业中有很多支持者呢?这与军队汽车驾驶培训工作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有关。如:军人军队往往给人的印象是正义正规正统的,他们进行的工作是以战时的需要为标准的,战时的操作是平时高标准严要求才能达到的,因为高和难的都会了,所以民用的就手到擒来易如反掌了。但有一个反例:英国退役军人有26驾照,应试790份工作遭拒(见:http://news.163.com/14/0305/17/9MJCGHRS00014JB5.html)。

我国也有这方面的规定,退役汽车兵也要经过民用考试才能有驾普通车上路的资格。在交通不发达的年代,军人的驾驶素质可能适应绝大部分驾驶环境,但在交通发达时代,商用和民用驾驶环境与战时的环境有着很大差别和更细致专业化的区分。

再有,我国驾培工作,在很多时期,商用军用混编,(备战备荒时期支援三线建设时期,企业车队也是军事化管理),并且出于大批量办学便于管理和政治上忠诚可靠的要求,以前很多驾校也都是借鉴军事化训练的(编班分组集中训练),直至改革开放。至今在某些教育领域,受到大学生军训规定的影响和一些模仿军事训练的拓展励志活动的开展,社会上依旧有认为准军事化训练是正规教学方法之一。殊不知,心理学中的行为矫正方法,要比军事化训练在对人的行为改变模式上的研究要严谨科学得多。

社会普遍意义上的汽车驾驶教学,无论民用还是商用,有着人员结构复杂、基础水平不一、学习能力差异较大的特点。现在的教学模式,在绝大多数的时间里,都是以一对一的形式进行的,除去应试教育的内容,完全军事化的教学,意味着封闭了学员的感知和思维,使得他不以自己真实的感觉器官得到的信号做为驾车的反馈,不已自己真实的思维判断做为学习驾车操作的基础,而被教练权威的、适合于教练驾驶经验判断的合理的驾驶操作所替代。

由此一来,学员成为了汽车这个机器的延伸,成为了教练的行车工具,并且是合法化的和普遍被认同的,因为教练是为了你好、教练的意图总是最优化后唯一正确的、老驾驶员都会这样操作的”(此处是军事化的极端情况)。那些受到自身学识低下制约、负性情感难以控制、把所有错误归咎于学员、而又想确立自己权威地位的教练员,是巴不得实行完全军事化管理的。因为他们可以不必为自己的愚蠢负责。

军事化的驾驶训练并不是在民间没有加以应用的空间,在训练开始的初始阶段,基础操作技能的讲解和训练,因为需要多次重复,相同的一个操作要对多次讲解,基础操作的定型还事关以后的训练内容,所以轻度的以权威命令的态度强化学员的肢体记忆也是可以选择的教学方式之一,仅此而已。

最后,对于那些没有学习动机,没有学习兴趣,被强迫着来学车的,或奴性较强的学员来说,把他们集中起来,开办一个类似网上电击戒网瘾学校那样的单独军事化训练班,还是值得探索研究的。

一切行动听指挥,目标一致才能胜利并不是万能管理信条,至少不适用于职业教育领域,更不适用于社会驾驶培训。绝对服从上级的纪律命令与遵从公用的规则相比,哪种方式易形成人对规则的责任感和尊重,哪种方式易使人有自由思想发挥的空间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是得益于某个伟人的超人能力的迸发,还是得益于整个群体的集体智慧的合成,这是一个辩证的哲学问题。了解伟人同时代的同行,或许可以明白些什么,比如莱布尼兹之于牛顿、波尔之于爱因斯坦、亚当斯密和李嘉图之于马克思、罗德曼和皮蓬之于乔丹。冯特之于弗洛伊德、米塞斯之于哈耶克和罗斯巴德。

伟人是有,但绝对没有那么神乎其神。一首歌唱得好从来就没有什么……,也不靠。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我欣赏顾准说的话每一门类的知识、技术,在每一个时代都有一种统治的权威性的学说或工艺制度;但大家必须无条件地承认,唯有违反或超过这种权威的探索和研究,才能保证继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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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作弊的事千万不要做!

自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考试作弊被纳入中国刑法处罚范围。

组织作弊、买卖(提供)作弊设备、买卖考题(及答案)、替考等考试作弊以及帮助考试作弊行为构成犯罪。

案例一:找人代考外语当场被抓

2016年4月,何某需要参加2016年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对自己考试能力深感担忧的何某,在考前两天通过他人联系上了韩某,希望他帮忙代考,韩某同意了何某的要求。

考试当天,韩某在天河区某大学考场,持何某身份证和准考证,以何某的名义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韩某向监考人员承认了替人代考的事实,考场人员当即报警处理。同日,何某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寻找韩某替自己代考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何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遂判决两人犯代替考试罪,分别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驾照理论考试也“寻枪”

今年3月,王某在天河区岑村华观路的车管所代替陈某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约定由王某进行考试,如通过则由陈某本人亲自领取考试成绩单。在王某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后,陈某准备领取考试成绩时,车管所民警发现成绩单上的陈某相片与考试抓拍的王某相片不符,于是民警当即拒绝出具成绩单,并对事件进行调查。事后王某被抓获归案并承认了代考的事实,并在法庭审理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代替考试罪。遂判决王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三:伪造身份证件也要获刑

2016年3月,在医院工作的寻某请求同事刘某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刘某答应帮忙替考后,发给寻某一张他个人头像照片。寻某伪造了一张基本信息为自己、照片为刘某头像的居民身份证,并于考试前一天连同从网上下载的本人准考证一起交给刘某。考试当天,刘某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寻某的准考证代替寻某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识破,刘某承认了代考的事实。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对寻某和刘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2016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是由人社部发文实行的全国性统一考试,但并非是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被告人寻某和刘某的行为均不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寻某和刘某结伙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寻某和刘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寻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一千元。

案例四:驾考安全员指导作弊 巴东兴华考场被停考整顿

楚天都市报讯,8月23日,巴东县兴华考场在组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科目三考试车辆共8台,其中8号考试车共有11名学员参加考试。当日早上7点30分考试开始,10点10分结束,在此过程中,8号考试车安全员田某对邓某等11名学员全程进行语言及肢体提示。其中,8名学员通过提示通过了科目三考试。

查明作弊行为后,恩施州交警支队约谈了巴东县兴华考场负责人,并电话约谈了巴东县交警大队考试负责人。为进一步严肃驾驶人考风考纪,州交警支队办公会研究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责成巴东县交警大队对兴华考场科目三考场整顿15天,停考时间从9月1日至9月15日,巴东交警大队组织考场学习整改,期间不得预约考试。责成巴东交警大队对涉案的安全员田某立案调查,责令兴华考场取消安全员田某资质,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到位。责成巴东县交警大队现场考试民警作出书面说明。对违规考试的学院取消成绩,安排重新进行科目三考试。

法官说法:碍于人情替考小心触了刑责

我国刑法对代替考试罪具有严格的限定,并非代替参加考试就构成该罪,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比如案例中出现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别是由我国《高等教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考试,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而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是由原国家人社部发文实行的全国性统一考试,并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责任追究方面,代替考试罪除了要追究应试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外,也需追究代考者即俗称“枪手”的刑事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代替考试过程中实施了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准备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会触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虽然国家严禁代考行为,而且通过刑法的方式加大对这种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为何仍然屡禁不止?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国家考试一般与学历、行业资质等挂钩,利益诱惑使一些人员铤而走险,希望通过找人代考的方法提升学历或获得行业的相关资质,催生了帮人代考的市场。

二是对代替考试罪的认识不足,带有侥幸心理,主观认为代考被发现最严重的处理也就是失去考试资格等行政处罚手段,甚至觉得自己的策划“天衣无缝”能够不被察觉。

三是碍于人情,与传统观念认为“枪手”是为寻求经济利益才代考不同,审理发现不少代考人员作为应试者的朋友或同事,本身虽对代考行为有顾虑,但经不住人情的软磨硬泡,最终答应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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