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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没装行车记录仪,将被列入征信保险黑名单?真相只有一个

学车动态2018-04-16 03:56

昨两天,笔者收到朋友转来的一则消息,标题hin吓人↓↓↓

诚然,行车记录仪是个好东西,发生事故时可以协助交警认定责任,更是打击碰瓷党的“利器”,但也并未听说相关部门有发文要求强制安装啊。

点开文章……原来是遇到“标题党”了,传达的消息其实是关于最近广东省开展重点车辆行驶记录仪检查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从今年8-9月,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重点车辆行车记录仪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行车记录仪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隐患突出的企业,将向社会进行曝光,同时列入征信、保险“黑名单”。

不少媒体,尤其是自媒体,对这则消息进行了错误的解读。

首先,消息中很重要的一个概念 “重点车辆”在传播中被弱化。到底哪些重点车辆需要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条:

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

(一)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二)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其次, 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常见的行车记录仪,这是很关键的一点。不少媒体在报道这则消息时,将两者混为一谈,使用的配图是也多为常见的行车记录仪,而广东省此次专项活动所针对的是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又称GPS汽车行驶记录仪,是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并可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内部集成有GPS定位模块和GPRS通信模块,可以通过GPRS上传定位信息,超速、疲劳、疑点数据,下发文字信息,上传图片等。

是这种↓

而非这种↓

看到这儿,聪明的你应该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儿了吧。

总结一下,泥头车、危险货运运输车辆、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校车、教练车等重点车辆需要安装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8-9月广东将开展针对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将被曝光,同时列入征信、保险“黑名单”。

延伸一: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有什么作用?

实践表明,利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营运驾驶员超速、闯禁令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延伸二:关于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有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1.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未在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2.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在车辆上安装的行驶记录仪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

[国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2012);省标准:《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DB44T/T 578-2009)]。

(1)安装的行驶记录仪无RS232串行数据接口或该接口损坏、接口不标准等情况,无法利用检测设备对接该数据接口采集数据。

(2)安装的行驶记录仪有RS232串行数据接口,但利用检测设备对接该接口后,检测设备显示无数据。

3.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安装的行驶记录仪有RS232串行数据接口,利用检测设备连接数据接口后采集到的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数据为空,或与车辆和驾驶人的实际信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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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人员受伤的,涉及到的赔偿分为了两方面,即物质赔偿与精神赔偿。很多人都知道具体该如何就物质方面进行赔偿,那么精神方面呢?今天来告诉大家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在道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在此建议考虑以下参照标准: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4、 双方责任因素,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限额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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