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随着驾考新规的出台,对于色盲色弱考驾照的规定有点改变。那么色盲色弱该怎么学车考驾照呢?
色盲和色弱是驾校报名体检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每个学员可以在去体检之前自己根据下面的驾校色盲色弱测试图分析一下自己是不是色盲或者色弱。
能辨识红绿灯颜色是驾驶人安全驾车的前提,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群从生命安全的需要。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实施条例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明确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其眼镜辨色力无红绿灯色盲。故色盲、色弱在能辨认红绿灯的情况下是可以学车的。
什么是色盲色弱?
根据三原色学说,不能分辨红色者为红色盲,不能分辨绿色者为绿色盲,不能分辨蓝色者为蓝色盲,三种颜色都不能辨认者为全色盲。
有人虽然能辨别所有的颜色,但辨认能力迟钝,或经过反复考虑才能辨认出来,这种人即为色弱,指辨别颜色的能力减弱。
色盲和色弱是一种先天遗传性疾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有效治疗方法。
色盲又分先天性色盲和后天性色盲,先天性色盲为性连锁遗传,男多于女,双眼视功能正常而辨色力异常。
色盲患者常主觉辨色无困难,而在检查时发现:后天性多继发于一些眼底疾病,如某些视神经、视网膜疾病,故又称获得性色盲。
单眼色觉障碍见于中央性视网膜变性或视神经病,视觉受累明显,色觉相应受累。
双眼色觉障碍也可由药物中毒引起。屈光间质浑浊如角膜白瘢和白内障都可引起辨色力低下。
我国男色盲率:4.71+_0.074%
我国女色盲率:0.67+-0.036%
我国色盲基因携带者的频率 :8.98%
视力值测试
如何自行判断是否是色盲/色弱?
假同色图
通常称为色盲本,它是利用色调深浅程度相同而颜色不同的点组成数字或图形,在自然光线下距离0.5m处识读。检查时色盲本应放正,每一图不得超过5秒。色觉障碍者辨认困难,读错或不能读出,可按照色盲表规定确认属于何种色觉异常。这也是驾考体检采用的方法。
色线束试验
把颜色不同,深浅不同的毛线束混在一起,令被检者挑出与标准线束相同颜色的线束。此法颇费时间,且仅能大概定性不能定量,不适合于大面积的筛选检查。
颜色混合测定器
根据nagel根据红+绿=黄的原理,设计出的一种光谱仪器,它可以定量地记录红绿光匹配所需的量,以判定红绿色觉异常,此法既能定性又能定量。
以上是由关于色盲色弱学车考驾照的一些内容,大家可以好好参考一些,这边建议如果真的想考驾照可以上大型医院进行检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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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人员受伤的,涉及到的赔偿分为了两方面,即物质赔偿与精神赔偿。很多人都知道具体该如何就物质方面进行赔偿,那么精神方面呢?今天来告诉大家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在道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在此建议考虑以下参照标准: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4、 双方责任因素,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限额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