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四考试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虽然是属于理论考试,但是因为是驾考的最后一个科目,难免对于学员们会产生一定的负担,我们一起来看下。
一、注意考场纪律
1、携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考场内禁止入带包、考试资料等。
2、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指挥。
3、进入考场,将手机关机、或调成静音,禁止抽烟,禁止吃零食。
4、未经工作人员允许,考生禁止随意出入考场。
5、考场内禁止大声喧哗,禁止随意走动。
6、注意考场卫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纸屑。
7、爱护公物及考试设备,损坏赔偿。
二、根据电脑提示,输入身份证号后开始答题。
三、注意答题时间。
科目四答题时间为45分钟,有50题。时间都很充足,请答题时仔细思考,确保准确性。
四、点击下一题后,前题不能修改。
不会做或不太确定的题目放在最后思考。系统设定题目都是“一次性”的。所谓一次性即回答过的题目不能修改。成绩90分为合格,如第一次不合格可以进行第二次答题,进行第二次答题时要重新输入身份证号。
五、考试坐姿要端正,保证面部能被摄像头抓取。
六、考生如有疑问,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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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一、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事故车辆必须移动时,应当表明位置),并迅速拨打“122”报警电话。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自接到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二、车辆扣押: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及有关牌证。检验、鉴定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对无主车辆或经通知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尸体处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医疗机构或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向死者家属下发《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家属在接到通知书后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的,超出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于无名尸经登报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四、交通事故认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自勘查现场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损害赔偿调解: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期限为十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只调解一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中途放弃的,公安机关应终结调解。
六、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
七、伤残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八、回避:办案人员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工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经大队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