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考过程中有五大细节需注意。
1、起步前不使用安全带;
2、因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熄火;
3、不能合理选择行车道或速度:据考试员腾有学介绍,超车时速度应大于30码。
但是有的考生由于太紧张,从起步开始就一直保持10几码的速度,到超车科目时速度就提不上来;
另外,在超车时,需要使用转向灯,有的考生只注意使用转向灯而忘记需要提高速度。
4、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在整个考试过程中有起步、超车、调头、变更车道以及靠边停车等5个项目需要使用转向灯。
有的考生忘记使用转向灯,有的考生在变更车道前转向灯少于3秒就转向,因此被扣20分。
切记打转向灯3秒后才可以转向!
5、因观察、判断错误出现危险情况:有的考生在练车过程中不认真,在考试时忘掉一些很重要的细节,行车过程中出现危险也不懂得避让。
尤其是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和在超车时不能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合理选择行车道或速度这两项犯错的人最多。
除了这五大细节外,还有一些考生偶尔会犯的错误,比如,选择挡位不当造成车辆抖动,选择挡位不当造成车辆低挡高速行驶,不按考试指令驾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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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滨州教练车事故折射出的教练员资格问题
事故总是在不断地发生。事故发生时的伤痛稍纵即逝。但事故发生后的教训似乎也在稍纵即逝。无疑,这是国人悲剧的一面。前段时间,滨州发生一起教练车事故,些许带来一些思考。
一、事故梗概
2017年4月27日13时45分,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某驾校教练车,由驾驶员潘某驾驶,在沿滨州市滨城区玉龙湖路由西向东行至五里村附近时,因车速过快,撞上路沿石,导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事故。
二、事故鉴定结论
根据滨城区交警大队调查鉴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教练车的潘某无任何教练员资质。潘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起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滨城区交警大队调查鉴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主要有三个原因:a.无任何教练员资质;b.吸毒;c.超速行驶。但其中因素并非独立因素。
1.“无任何教练员资质”是否与其他因素有因果关系
从事故发生的子因素看,所有子因素并非独立因素。即a因素下还包含许多子因素。比如驾龄不足、学历不够等。从本案的结果看,a因素与b、c之间关联度是比较大,且具有很强的因果关系。因为如果把超速行为算大概率事件的话,那么吸毒就不能算大概率事件了。
2.如果“无任何教练员资质”与其他因素因果关系成立
如果“无任何教练员资质”与其他因素因果关系成立,那么本案所引发的事故责任问题应取决于教练员资质问题。
四、关于驾校教练员资质问题
关于驾校教练员资质,是目前比较尴尬的问题。主要从以下方面看:
1.从实际情况看
试想一下,一个什么资历也没有的人去做驾校教练员,谁敢去当学员?你认为你的水平高,谁知道?骗子满天飞,驾培行业也不能例外。有些人借国家“简政放权”之名,甚至想取消所有一切资格证才解气。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减少经营负担谁不想?但毕竟有个公共秩序、公共利益问题。如果驾校教练员在自己家里练车,与公共道路,与学员无关,也倒无妨,可在公共道路上练车哪能不妨碍其他人和车?话又说回来,在自己家练车,学员考试合格后还能在道路上驾驶吗?当然自家有地方练车的地方人也是寥寥无几。
2.从顶层设计看
再说一下教练员资格的取消。教练员的工作具有公共安全属性,估计没有人反对这个观点。从我们驾培管理的历史上,也能得到证明。可偏偏在2016年的1月17日,国务院一纸令下(见《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毅然决然、毫不留情地列入取消之列。取消有依据,其实保留也有理由(仍见(国发〔2016〕9号)),可为何不保留呢?关于教练员资格取消,是失误还是故意为之,目前仍为待解之谜。
3.从后果看
从2016年2月份自国发〔2016〕9号)取消练员资格至今已有1年有余,可谓尴尬无数。从本案看,一个无任何资质的人,不排除具有“马路杀手”特质。也许是巧合。至少这种概率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是“马路杀手”担任“身正为范学高为师”的老师去培养学员,其后果难以想象。从世界角度看,我们都在声讨极端组织、恐怖组织,由“马路杀手”培养的弟子与之还有区别吗?同时,相信本案不是个案,也相信本案不是最后一案。
4.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看
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实际道路驾驶技能教学是必不可少的项目。因此,教练员在道路上训练必须接受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的管理。你说你是教练员,有何证件(证据)?没有证件或证据证明你是教练员,你咋能教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其中的“教练员”,“你到哪里去了?”
5.从国办发〔2015〕88号看
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其中“驾驶培训机构应当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试点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完善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本案教练员,是否与国家要求恰恰相反?是谁、为什么或为什么造成选择如此具有“马路杀手”特质的教练员?
如果我们与自学直考相比,还不如自学直考的随车指导人员。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一个具有职业化特征的驾校教练员反没有自学直考的随车指导人员的要求高,的确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