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出来就是让大家看的。偶然看到一篇文章《如何看待并加强驾校挂靠行为的管理》(下称“挂靠管理”),其观点甚觉模糊。在此与“挂靠管理”一文作者商榷。并无其他意思,希望“挂靠管理”一文作者理解。
为何商榷?主要还是我国驾培市场发展至今天,已经到了非常时刻。
一、挂靠经营,无论是驾培挂靠,还是道路运输行业其他经营方式的挂靠,官方一直作为非法经营对待。因为,挂靠经营,无论如何经营,有百害无一利。
二、目前全国驾培市场之所以有点乱,原因之一就是管理部门对驾校挂靠行为的模糊认识及定性有关。国家一方面在提倡驾校经营集约化、规模化,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定位不准,导致全国驾校的挂靠行为大摇大摆的名正言顺的任意滋生。一个最典型的感受就是:许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的规范驾校,被挂靠等“非正能量”驾培行为“涮了”。这种被“涮”,一定程度上与管理部门对驾校挂靠的认识及定位不无关联。
三、挂靠行为留给我们的教训已经数不胜数。如果大家有心,可以翻开2017年8月27日的《河北大巴26死4伤事故22名官员被问责》。其中,对事故负有责任的6名车辆承包经营者、2名货站经营者、10名车辆所属企业员工、7名官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有15名官员分别被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和诫勉谈话。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驾校挂靠的后果我们可能还没有看到(从这里看,驾培市场竞争尚未恶劣到极端)。但当看到如此境况的时候,也许一切不能重来。
四、究竟怎样定义驾校挂靠行为?“挂靠管理”一文引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在回复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的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是没有错的。但“挂靠管理”一文后续对驾校挂靠行为的定义不敢苟同。作者认为:
1.首先承认我国驾校挂靠行为不但存在,而目目前大量存在。“挂靠管理”一文,前文出现“驾校的挂靠经营在现实当中是不存在的”,而后文出现“驾校变相挂靠”,明显出现前后矛盾。从实质上看,无论变相与否,驾校挂靠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承认这一点,才有治理的可能性。否则,治理驾校挂靠无从谈起。
2.驾校挂靠行为,在“挂靠管理”一文中,之所以称”在现实当中是不存在的”,是因为从表象上看驾校挂靠是“以具备资质驾校名义从事驾培经营活动的行为”。至此,作为管理部门,无从定义,也无从治理挂靠行为。但这种对挂靠行为的定义,缺乏一个很重要的要素,就是驾校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定位(见有关规定和标准)。从公司法等延伸法律中,如何看挂靠行为,可能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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