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次车祸九次快,珍爱生命,远离超速!那么超速驾驶的危害都有哪些呢?
1、车辆方向盘发飘
超速行车加大了车身顶部和底部气流速度差。在这一差速的作用下,使车身产生向上的升力,降低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稳定性。这是导致车辆方向盘发飘的重要原因之一。
2、行驶习惯加强
车速越快就意味着车辆保持直线行驶的惯性越强,导致方向的操控性越差,承担的风险会大大加强。如果前方遇到突发事件,很难在短时间内控制车辆,会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3、车距判断失误
我们一般认为,驾驶员不依靠车速表只凭视觉就可以判断出车辆的行驶速度。然而,这种的判断是很不准确的。特别是在高速公路、较长距离行驶时更是如此。保持合理车间距离是安全驾驶的重要保证。车辆速度越快,对车间距离的判断误差也随之增加。
4、驾驶视觉误差
超速行车迫使驾驶员的视线移到车前远方,近物显得更加模糊。时间一长,容易把同向行驶的车辆看成静止的,把静止的车辆认为是行驶中的。随着撤诉的提高,行车视野变窄,驾驶员对道路两侧的情况来不及看清,对行车安全十分不利。
5、隐藏安全问题
超速行车是一些在低速和中速条件下难以发现的车辆毛病,破坏了安全驾驶。
6、制动距离延长
跟车时,必然要缩短与前车的间距,这就很容易发生追尾事故。车辆制动距离主要是收车速制约,车辆持续制动距离是与车速的平方成正比,由于惯性作用,车速越快,制动距离越大,制动非安全期越长。从而增大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7、造成心理紧张
超速行驶会造成心里紧张,措施失当。如果突然遇到意外情况,心里会极度紧张,慌乱之中根本无暇冷静思考,判断失误,交通事故往往就在此时发生了。
8、加剧驾驶疲劳
超速行驶增加驾驶人疲劳程度,反应力下降。超速行驶必然在单位时间内感知和处理信息增加,操作动作频繁,大大增加疲劳程度,极易发生事故。
9、操作稳定性差
超速行驶车辆操作稳定性恶化。过大的离心力使车辆变得极难驾驭,甚至失控。如果在路面附着系数较小的道路上行驶,就可能侧滑、撞车。如果在路面附着系数较大的道路上行驶,可能造成翻倾等事故。
10、司机视力下降
超速行车时车辆经常处于加速跟车和加速超车状态,由于加速跟车的车距很近,驾驶员视线必然受阻,因而对前方情况视察不清,判断不准,盲目性大。而且超速行驶驾驶人的视力严重下降,车速越高,视力下降越严重,极易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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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就驾校管理规定征意见 提多条教学人员聘用条件
中新网2月10日电 交通部今日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需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费,明码标价。
资料图: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一家驾校内,学员在车顶架着遮阳蓬的教练车内练习。 中新社发 胡剑欢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意见稿》指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从事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
《意见稿》明确,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培训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其中,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需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意见稿》拟强调,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许可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培训机构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制定学时单价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并向社会公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按学员公民身份号码进行编号。
此外,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同时,《意见稿》指出,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质量信誉考核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渠道和方式,公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服务质量、学员投诉处理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