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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武汉科目四新增的这些题,你做过吗?

科目四2018-02-01 03:04

2016年5月份开始,武汉驾考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题库新增了关于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试题,这些题中有不少如果不事先练习的话还真不知道答案,所以学员们得赶紧熟悉一下这些新增试题,据说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中至少要出现6题哦!

  交通违法处理相关业务基本常识

  交通违法处理知识

选择题

1、交通警察现场处罚向违法当事人开具法律文书名称——

A 简易处罚决定书B强制措施凭证

C 违法通知书D交通技术监控资料

答案A

2、武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简易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了可以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外,还可以通过____缴纳

A 易站通或车主通的自助机、武汉交管网

B 易站通、车主通自助机、武汉交警APP

C 武汉交警微信或支付宝

D 除了A、B、C的途径外还有易行江城

答案D

3、武汉公安交管局为方便群众处理“电子眼”,已推出的自助模式有____

A 易站通或车主通的自助机、武汉交管网

B 易站通、车主通自助机、武汉交警APP

C 武汉交警微信或支付宝

D 除了A、B、C的途径外还有易行江城

答案D

4、武汉公安交管局推出自助处理“电子眼”的基本条件为____

A 所有“电子眼”

B 罚款金额在200元及以下的“电子眼”

C 单起或累计记分在12分以上

D 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在200元及以下并且单起或多起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在12分以下(不含)

答案D

5、武汉市在籍机动车在武汉市以外湖北省以内被记录“电子眼”如在武汉市处理共有___方式

A 交通大队窗口处理一种方式

B 除大队窗口外还可以通过易站通自助机二种方式

C 武汉交警APP、武汉交警微信

D 支付宝易行江城

答案B

6、武汉市交管局推出学习减分的渠道有___

A 武汉交警微信

B 支付宝

C 武汉交警APP

D 除了A、B、C的途径外还有易行江城

答案D

7、武汉市交管局推出学习减分举措,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最多可以减___分

A 3分  B 4分

C 6分  D 12分

答案A

判断题

8、武汉交管网上处理“电子眼”时,适用网银卡是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答案:正确

9、武汉市推出自助处理机在处理“电子眼”时,除须知晓机动车发动机后六位数,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银行卡、驾驶证,且身份证银行卡及驾驶证为同一人。

答案:正确

10、武汉市交管局推出自助处理“电子眼”模式中最先推出是武汉交警微信

答案:错误

11、武汉市机动车武汉市以外湖北省以内记录“电子眼”可以在交管局推出手机APP、微信、支付宝、易行江城等自助处理渠道上处理

答案:错误

12、武汉市交管局推出学习减分举措中,一个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可以操作二次

答案: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相关业务基本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知识

选择题

13、发生车损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罚款

A 五十元  B 一百元

C 二百元  D 五百元

答案C

14、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当怎样处理

A 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取证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B 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取证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

C 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取证后,立即撤离现场,直接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点进行处理。

D 除了A、B、C的途径外,还可以通过微信在线快处

答案D

15、武汉公安交管局为方便群众在线处理车损事故,已推出的自助模式有____

A 武汉交警微信B武汉交警APP

C 支付宝D除了A、B、C的途径外还有易行江城

答案D

16、关注武汉交警微信后,点____键进入车损事故处理快撤快赔界面

A 业务办理  B 信息查询

C 快捷通道  D 快速绑定

答案A

17、在线处理车损事故时,必须录入的信息是___

A 本方姓名、电话、保险公司、事故时间

B 本方姓名、电话、事故所在区域、事故时间

C 本方姓名、电话、保险公司、事故所在区域

D 本方姓名、电话、保险公司、车牌号码

答案C

18、在线处理车损事故时,需要上传___张事故相片

A 3张  B 5张

C 7张  D 9张

答案B

19、在线处理车损事故时,上传的事故相片要拍摄的内容包括___

A 各方车辆类型、车牌号码、接触部位、双方驾驶证

B 各方车辆类型、车牌号码、接触部位、双方驾驶证和行驶证

C 各方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车牌号码、接触部位、双方驾驶证

D 各方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车牌号码、接触部位、双方驾驶证和行驶证

答案D

20、除中心城区外,武汉市还有哪个新城区也能够适用快速理赔

A、黄陂  B、江夏

C、新洲  D、东西湖

答案D

21、武汉市车损事故快速理赔适用的时间是

A、6时至20时  B、7时至19时

C、6时至19时  D、7时至20时

答案B

判断题

22、发生车损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一并处罚。

答案:正确

23、武汉市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可以保护现场,等候民警处置。

答案:错误

24、武汉市交管局推出在线处理交通事故的模式中最先推出是武汉交警微信。

答案:正确

25、通过手机微信、APP、支付宝、易行江城等方式处理车损事故,可以不用上传驾驶证、行驶证相片。

答案:错误

26、人保、平安保险承保的驾驶人,通过武汉交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平台在线处理负全责的车损事故时,可以在线办理车损理赔。

答案:正确

27、当事双方约定前往理赔点处理事故,一方无故不到又不接受交管部门调查的,可以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

答案:正确

28、机动车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车辆没有购买保险的,可以到理赔点办理理赔手续。

答案:错误

29、通过理赔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的,各方当事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共同驾驶事故车辆至同一理赔中心办理。

答案:正确

以上就是恺源驾校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经验交流:武汉科目四新增的这些题,你做过吗?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广大学员有所帮助。恺源驾校报名咨询电话:021-59117466,1381807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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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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