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驾照,规则年年在变,年年都有新花样,今年也不例外,但是总体来说还是好的,更加的人性化了。当然,我可没说之前的就没人性。至于今年有哪些变化,纪师傅给大家整理了一下,现在我们就来聊聊。
1.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
学员可自主预约培训时段、选择教练员、选择缴费方式。改变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模式,推行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也就是说以后可以分期付款了,学费也得紧跟潮流啊。
2.实行自主报考。
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可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缴费方式。考试不用总排队,将建设更多社会考场,彻底解决学车场地不够用这一老大难问题。其实这些报名的方式早就有了,只是在个别的地区实行,希望能尽快的普及。至于建设更多的考场就要看地方的执行力度了,大家不要太认真。
3.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
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驾驶证丢了也不怕,告别来回折腾全国均可补换,丢了驾驶证要补办不用再回原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至于小型客货车暂时还没有放开,可能是因为数量太庞大吧,总得需要个过程,也就是个时间的问题。
4.考点下放到县。
以后考试人们就可以就近考了,直接到县里就行,再也不用往市里跑了,省去了不少奔波的劳顿。要为这一点点个赞。
5.可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
我国将逐步推行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政策,减少考生往返次数,考生不再跑断腿。而且,驾驶员不用担心不熟悉考试场地,考前可免费看。如果这点办好了,将大大减少拿驾驶证的时间,就不用光等着通知什么时候考试了。
6.允许重新申领驾驶证直接考试。
之前如果驾驶证被注销了,再要申领的话还要先经过学习,而依据现在的规定,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大家说之前的规定是不是有点脱了裤子放屁?即便是学习了,又能学个啥?还不是走一遍形式?
7.改进驾驶人体检年龄制度。
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总算是意识到这点了,现在人们生活水平高了,身体素质也好了,60岁跟玩似的。
8.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就是说可以用自己的车开练,学车不必非得去驾校,到时候直接考试。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但这也只是试点,至于什么时候到你那个地区谁也不知道。
以上几点不是全部,但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如果有遗漏的还望大家给补充,在此先谢过了。这些改变大体来说还是好的,更加的人性化而且还方便了考生的考试,至于效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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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驾照的那些事,2017年又有了新花样,但总体来说是好的相关阅读:
由滨州教练车事故折射出的教练员资格问题
事故总是在不断地发生。事故发生时的伤痛稍纵即逝。但事故发生后的教训似乎也在稍纵即逝。无疑,这是国人悲剧的一面。前段时间,滨州发生一起教练车事故,些许带来一些思考。
一、事故梗概
2017年4月27日13时45分,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某驾校教练车,由驾驶员潘某驾驶,在沿滨州市滨城区玉龙湖路由西向东行至五里村附近时,因车速过快,撞上路沿石,导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事故。
二、事故鉴定结论
根据滨城区交警大队调查鉴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教练车的潘某无任何教练员资质。潘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起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滨城区交警大队调查鉴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主要有三个原因:a.无任何教练员资质;b.吸毒;c.超速行驶。但其中因素并非独立因素。
1.“无任何教练员资质”是否与其他因素有因果关系
从事故发生的子因素看,所有子因素并非独立因素。即a因素下还包含许多子因素。比如驾龄不足、学历不够等。从本案的结果看,a因素与b、c之间关联度是比较大,且具有很强的因果关系。因为如果把超速行为算大概率事件的话,那么吸毒就不能算大概率事件了。
2.如果“无任何教练员资质”与其他因素因果关系成立
如果“无任何教练员资质”与其他因素因果关系成立,那么本案所引发的事故责任问题应取决于教练员资质问题。
四、关于驾校教练员资质问题
关于驾校教练员资质,是目前比较尴尬的问题。主要从以下方面看:
1.从实际情况看
试想一下,一个什么资历也没有的人去做驾校教练员,谁敢去当学员?你认为你的水平高,谁知道?骗子满天飞,驾培行业也不能例外。有些人借国家“简政放权”之名,甚至想取消所有一切资格证才解气。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减少经营负担谁不想?但毕竟有个公共秩序、公共利益问题。如果驾校教练员在自己家里练车,与公共道路,与学员无关,也倒无妨,可在公共道路上练车哪能不妨碍其他人和车?话又说回来,在自己家练车,学员考试合格后还能在道路上驾驶吗?当然自家有地方练车的地方人也是寥寥无几。
2.从顶层设计看
再说一下教练员资格的取消。教练员的工作具有公共安全属性,估计没有人反对这个观点。从我们驾培管理的历史上,也能得到证明。可偏偏在2016年的1月17日,国务院一纸令下(见《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毅然决然、毫不留情地列入取消之列。取消有依据,其实保留也有理由(仍见(国发〔2016〕9号)),可为何不保留呢?关于教练员资格取消,是失误还是故意为之,目前仍为待解之谜。
3.从后果看
从2016年2月份自国发〔2016〕9号)取消练员资格至今已有1年有余,可谓尴尬无数。从本案看,一个无任何资质的人,不排除具有“马路杀手”特质。也许是巧合。至少这种概率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是“马路杀手”担任“身正为范学高为师”的老师去培养学员,其后果难以想象。从世界角度看,我们都在声讨极端组织、恐怖组织,由“马路杀手”培养的弟子与之还有区别吗?同时,相信本案不是个案,也相信本案不是最后一案。
4.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看
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实际道路驾驶技能教学是必不可少的项目。因此,教练员在道路上训练必须接受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的管理。你说你是教练员,有何证件(证据)?没有证件或证据证明你是教练员,你咋能教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其中的“教练员”,“你到哪里去了?”
5.从国办发〔2015〕88号看
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其中“驾驶培训机构应当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试点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完善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本案教练员,是否与国家要求恰恰相反?是谁、为什么或为什么造成选择如此具有“马路杀手”特质的教练员?
如果我们与自学直考相比,还不如自学直考的随车指导人员。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一个具有职业化特征的驾校教练员反没有自学直考的随车指导人员的要求高,的确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