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判为不合格:
1、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的;
2、遮挡、关闭车内音视频监控设备的;
3、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的;
4、不能正确使用灯光、雨刮器等车辆常用操纵件的;
5、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大于30cm的;
6、驾驶汽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的;
7、单手控制转向盘时,不能有效、平稳控制行驶方向的;
8、车辆行驶方向控制不准确,方向晃动,车辆偏离正确行驶方向的;
9、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选择行驶车道、速度的;
10、使用挡位与车速长时间不匹配,造成车辆发动机转速过高或过低的;
11、车辆在行驶中低头看挡或连续2次挂挡不进的;
12、行驶中空挡滑行的;
13、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s的;
14、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影响交通安全的;
15、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民警指挥信号行驶的;
16、不按规定速度行驶的;
17、车辆行驶中骑轧车道中心实线或者车道边缘实线的;
18、长时间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的;
19、争道抢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20、行驶中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的;
21、连续变更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的;
22、通过积水路面遇行人、非机动车时,有不减速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的;
23、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不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的;
24、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内等禁止停车区域的;
25、行驶中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的;
26、制动、加速踏板使用错误的;
27、对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形未采取减速、鸣喇叭等安全措施的;
28、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的;
29、考生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
总结:大家可以对照以上这些,不符合考试规范的行为和做法,掌握好正确考试流程,更快地一次性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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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考场像河南那样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是每一个驾照考取者必经之地,也是在驾培、驾考中敏感话题之一。近读《河南杜绝考场练车》,感触颇深。如果全国都如河南一般,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一、考场是政府实施驾考行政许可专用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实施驾考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驾考考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场所,是行政许可机关实施驾考行政许可必备的设施设备。由此,考场至少应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考场具有专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国的驾考机关就是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政府公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驾考行政职能。考场是驾考行政许可必备的场所,因此,设置考场问题是政府公安部门的基本工作。也由此决定了考场的建设(购买)、使用、管理等性质仅政府考试专用,而非他用。
2.考场具有非盈利性
由考场的政府专用性,决定了考场的非盈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办发〔2015〕88号提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各地要组织开展集中清理,一旦发现有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要立即要求停办或退出,确保彻底脱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
具有经营性质的驾培属于驾校基本任务。政府参与经营性驾培,引发的负面影响不可估量。
二、考场练车没有法律依据
“考场”与“练车”,无论如何是不能搭在一起的。他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和行为。考场属于行政范畴,供行政许可使用;练车属于经营范畴,在教练场内由驾校完成。
在国办发〔2015〕88号中涉及到考场练车相近的就是,“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但不能作为考场练车的法律政策依据。
2013年3月14日,批准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强调,行政体制改革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要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健全部门职责体系,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2016年05月2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不难看出,考场属于政府行政范畴。“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不等于允许考场收费练车。考场练车没有法律依据。
三、考场练车容易滋生腐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以上所述收费即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合理合法。考场属于政府部门管理,如果政府所属考场准许熟悉场地而不收取费用倒也无可厚非。但准许政府所属考场练车并收取练车费用,其法律依据可能不够充分或收支渠道将可能产生问题。同时也为产生腐败提供了便利条件。
近几年来,我国出台八项规定,强力反腐败、从严治党取得一定成效。杜绝政府所属考场练车并收取练车费用,相信从根源上杜绝腐败,建立良好政治生态有百利而无一弊。
四、非法考场练车根深蒂固
根据“考场岂能市场化”一文所指,“考场投资的回报主要来源于收取驾考学员的考前模拟费用”。足以说明由考场练车引发的“考场经济”由来已久。如不及时制止,将在我国大有越演越烈之势。
2015年11月初,《法制日报》记者反映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北路兴盛驾校门前,蓝牌皮卡车改装成教练车拉私活现象愈演愈烈,每天7时许在驾校大门外就可以看到这样一幕:“黑教练车”辆整齐划一停放,几乎堵住驾校大门。
2015年8月份据当地电视新闻称,在德州驾考科目三考试路段附近,经常有一些私家车“搅局”,各类“私家车”路上忙“培训”,给路面交通秩序添堵。
根据近日统计,某地区科目三路段的模拟考试车训练,每圈来回六公里,140元。科目二考试路线的模拟考试训练,每圈70元。假如每天有500人考科目二、500人考科目三。科目二每人两圈共70000万元,科目三每人一圈共70000元,每天140000元的收入。
《河南杜绝考场练车》对社会考场提出明确约束“考场单独设置,与驾驶训练场地分开,严禁考试和驾驶训练共用一个场地;考试场地、车辆、系统、设备不得用于驾驶训练,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考试系统不得加挂模拟培训系统,不得与模拟培训系统共用”,无疑在全国开了一个好头。
五、考场练车扰乱了驾培市场
考场练车,不仅仅出现上述问题,更重要的是扰乱了整个驾培市场。驾考是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不得给予一些人特权或者给予一些人轻视,同样条件和情况必须同样对待。通过一个简单而普通的驾考行政许可,给驾培市场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出乎意料的。
1.如果行政许可机关直接或参与考场练车
正如前已所述,如果行政许可机关直接或参与考场练车,除了很容易造成腐败、违背当前简政放权建立责任政府外,更重要的违背了我们一直遵守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政府机关一方面提倡和必须进行素质教学,另一方面又带头并鼓励应试教学。对执行教学大纲驾培市场的间接影响是巨大的。
52.如果第三方非法机构考场练车
受国家政策影响,有些行政许可部门不宜直接参与考场练车,但可以间接参与考场练车。自然而然第三方非法机构考场练车应运而生。这种机构,一般来说没有合法的经营许可,但在政府机关纵容和支持下,大肆进行非法考场练车。也引起不小的影响。一方面与全国提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规范市场格格不入,另一方面,在一个由某部门支持下的第三方机构,既不属于政府机关,也不纳入驾培市场,与规范的驾培市场形成鲜明的对照。实际上这种畸形机构的产生和存在,是对市场规范的极大挑战。
3.如果驾校提供考场练车
按照国办发〔2015〕88号,考试供给侧不足于满足人们考试的需求,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根据目前的情况,许多地区的驾校建有经驾考部门同意的考场。这在优化服务方面,提供了便利条件。从理论上讲由驾校提供考场,只要考场规范,似乎也没有异议。但问题在于考场与驾校是否真的按有关要求规范吗?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情与法制的较量时时刻刻在我们的社会中轮番较量。如果人情大于法制,那么驾校与考场的寻租行为就难以避免。由此对没有考场的驾校就是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