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驾培价格串通案曾被列入全国价格举报查处典型案例

刘俊利2017-06-01 17:08

根据来自国家发改委《2015年全国价格举报情况分析》一文称,2015年,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共受理价格举报、投诉、信访、咨询共计662475件。其中,价格咨询557017件,占84.08%;价格举报59363件,占8.96%;价格投诉45378件,占6.85%;价格信访717件,占0.11%。价格举报办结率为96.98%

查处典型案例”中共涉及6个案例。“舟山市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价格串通案”列入其中。具体如下:

浙江省舟山市一市民反映,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发起组织本岛(定海、普陀)20驾校签订《舟山本岛驾培行业收费自律公约》,并收取风险押金,有串通驾校收费标准嫌疑。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舟山市驾培行业协会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协会退还收取的风险押金共计76.12万元,停止相关价格串通行为,限期整改。举报人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态度和处理效率表示满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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