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队有权扣车:
一、交警是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交警为了收集证据,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而且在检验、鉴定结束后5日内就应当发还给当事人。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根据最新的交通管理条例,交警是有权扣留这12大情况下的汽车的:
第1:套牌车,也就是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第2:肇事车,车祸后,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第3:走私车
第4:盗抢车
第5: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6:无证驾驶的,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滞留期间的
第7: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8: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第9:驾校新手,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10: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第11:机动车号牌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第12:年审,检验未通过的,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二、如果公安机关交警队扣押车辆期限有多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因此,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注: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35天(注:3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