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外国、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本市居民、在本市暂住的内地居民、部队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者居住地、居留地在本市的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具有不得申请驾驶证的情形。
一、申请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年龄应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年龄应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年龄应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年龄应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身高在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身高在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视力应为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视力应为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二、可以申请的准驾车型
申请人可以申请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但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或者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可以降级申请符合条件的准驾车型驾驶证。
三、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申请的最高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的,在京丰、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三)申请的最高准驾车型为牵引车的,在京南分所办理;
(四)申请的最高准驾车型为中型客车的,在京丰、京南分所办理。
(五)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四、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点击查询)(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办理);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5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五、考试
(一)申请人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同时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和牵引车或者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申请人要参加最高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并分别参加两种车型各自规定的科目三考试。
(二)持比利时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免于考试,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办理。
(五)申请人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全部科目考试。
(六)考试的内容、里程、合格标准和考试时间的要求要求参照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考试的规定。
六、核发驾驶证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八、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三)《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232 号)。
九、身份证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四)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五)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七)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住址是指
(一)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三)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