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泸州蜀安驾校泸县分校学员李雪松在科目二所有项目考完后,准备将车停至考场规定位置时,错把油门当刹车,撞上前面一辆科目三考车的车尾,两辆车车身均不同程度受损,幸运的是,李先生未受伤。
李先生说,因出事后太过紧张,自己在摸不清状况的情况下,随考场人员到办公室写了一份事故说明书,该说明书最后一句表述“愿意最低限度承担修车费用”。随后,他跟考场人员到了修理厂。经过车检,修车人员告知,两辆车维修费约需1万元左右。
事后,有熟悉车的朋友告诉李先生,受损考车的维修费用,最多在2000元左右,一万元的修车费是否太高?同时,李先生还质疑被撞的科目三考车为何会停放在科目二考场上?这是否存在考场停车不规范?
李先生认为,虽然撞车是自己的错,但他不愿承担考场方所要求的1万元修车费,只愿意负担2000元的合理费用。李先生说,最重要的是自己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还是未结业的学员,驾驶中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出了事都需要学员自己担责,是不是代表着学员都不要学车、练车和考试了呢?他认为不能任由考场方决定谁承担维修费。
同时,李先生还担心,6月27日他要进行科目二补考,会不会因为自己没承担修车费,考场方就不让自己考试了呢?
那么,驾考场上发生车祸,到底该不该让考生赔偿?对此,泸州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介绍,该考生未取得驾驶资格,与社会化考场之间只存在考试服务合同关系,并非道路驾驶运输关系,考生在该考场考试,哪怕仅付出了1元的考试费用,都应该享受到考场的服务。
另一方面,考场应提供考试服务的附属义务,即考场有负责考生安全保障的义务,作为考场方,应该有预见性的估计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撞车、撞墙”等失误驾驶而造成的危险因素,通过正确防护的方式,如安装挡板、限速器等设备,保障考生的人身安全。一旦考生在驾车考试、学习驾驶、起步停车过程中发生事故,所有的责任和损失应该由考场方来承担。
冯骏说,考场没有要求考生已经具备到某种驾驶技能程度的权利,更不能要求考生做到绝对不出错,出错就要自己负责等等。考场方只能通过与驾校之间事前约定的合同条款来划分责任,如:考场方与驾校签订合同中注明,一旦出现10个考生中有多少个考生都出现错误驾驶的行为,就视为该驾校考生培训资格不过关,考场方就可拒绝该驾校学员考试等等条款。只有事先约定了这样的条款,待实际情况满足条款约定后,才能拒绝考生考试,否则考场方无权对学员拒考。
冯骏还说,如果考生在事后签署了相关的自愿赔偿声明,这样,法律上视为考生已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了处理,这种声明对考生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考场有权按照考生自己声明的内容要求考生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