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A1、A2、A3、B1、B2、C1驾驶证,实习期扣分罚款新规

车无忧虑2016-05-13 11:00

一、实习期处罚规定

1.注销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延长实习期:

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

3.注销准驾车型:

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二、实习期罚款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3.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2条限制。

4.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三、实习期其他规定

1.实习期期限: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

2.考试教育:新取得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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