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驾驶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等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人采取托运等措施驶离道路。 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试题详解: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驾驶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等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人采取托运等措施驶离道路。 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