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三)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驾驶人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
试题详解: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三)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驾驶人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