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不得赤脚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但穿拖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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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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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详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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