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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达驾校:替考,作弊的事千万不要做!

学车动态2018-06-20 03:13

自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考试作弊被纳入中国刑法处罚范围。

组织作弊、买卖(提供)作弊设备、买卖考题(及答案)、替考等考试作弊以及帮助考试作弊行为构成犯罪。

案例一:找人代考外语当场被抓

2016年4月,何某需要参加2016年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对自己考试能力深感担忧的何某,在考前两天通过他人联系上了韩某,希望他帮忙代考,韩某同意了何某的要求。

考试当天,韩某在天河区某大学考场,持何某身份证和准考证,以何某的名义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韩某向监考人员承认了替人代考的事实,考场人员当即报警处理。同日,何某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寻找韩某替自己代考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何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遂判决两人犯代替考试罪,分别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驾照理论考试也“寻枪”

今年3月,王某在天河区岑村华观路的车管所代替陈某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约定由王某进行考试,如通过则由陈某本人亲自领取考试成绩单。在王某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后,陈某准备领取考试成绩时,车管所民警发现成绩单上的陈某相片与考试抓拍的王某相片不符,于是民警当即拒绝出具成绩单,并对事件进行调查。事后王某被抓获归案并承认了代考的事实,并在法庭审理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代替考试罪。遂判决王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三:伪造身份证件也要获刑

2016年3月,在医院工作的寻某请求同事刘某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刘某答应帮忙替考后,发给寻某一张他个人头像照片。寻某伪造了一张基本信息为自己、照片为刘某头像的居民身份证,并于考试前一天连同从网上下载的本人准考证一起交给刘某。考试当天,刘某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寻某的准考证代替寻某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识破,刘某承认了代考的事实。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对寻某和刘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2016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是由人社部发文实行的全国性统一考试,但并非是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被告人寻某和刘某的行为均不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寻某和刘某结伙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寻某和刘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寻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一千元。

案例四:驾考安全员指导作弊 巴东兴华考场被停考整顿

楚天都市报讯,8月23日,巴东县兴华考场在组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科目三考试车辆共8台,其中8号考试车共有11名学员参加考试。当日早上7点30分考试开始,10点10分结束,在此过程中,8号考试车安全员田某对邓某等11名学员全程进行语言及肢体提示。其中,8名学员通过提示通过了科目三考试。

查明作弊行为后,恩施州交警支队约谈了巴东县兴华考场负责人,并电话约谈了巴东县交警大队考试负责人。为进一步严肃驾驶人考风考纪,州交警支队办公会研究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责成巴东县交警大队对兴华考场科目三考场整顿15天,停考时间从9月1日至9月15日,巴东交警大队组织考场学习整改,期间不得预约考试。责成巴东交警大队对涉案的安全员田某立案调查,责令兴华考场取消安全员田某资质,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到位。责成巴东县交警大队现场考试民警作出书面说明。对违规考试的学院取消成绩,安排重新进行科目三考试。

法官说法:碍于人情替考小心触了刑责

我国刑法对代替考试罪具有严格的限定,并非代替参加考试就构成该罪,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比如案例中出现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别是由我国《高等教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考试,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而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是由原国家人社部发文实行的全国性统一考试,并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责任追究方面,代替考试罪除了要追究应试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外,也需追究代考者即俗称“枪手”的刑事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代替考试过程中实施了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准备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会触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虽然国家严禁代考行为,而且通过刑法的方式加大对这种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为何仍然屡禁不止?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国家考试一般与学历、行业资质等挂钩,利益诱惑使一些人员铤而走险,希望通过找人代考的方法提升学历或获得行业的相关资质,催生了帮人代考的市场。

二是对代替考试罪的认识不足,带有侥幸心理,主观认为代考被发现最严重的处理也就是失去考试资格等行政处罚手段,甚至觉得自己的策划“天衣无缝”能够不被察觉。

三是碍于人情,与传统观念认为“枪手”是为寻求经济利益才代考不同,审理发现不少代考人员作为应试者的朋友或同事,本身虽对代考行为有顾虑,但经不住人情的软磨硬泡,最终答应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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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多少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汽车安全距离怎么计算?相信这是一个所有司机朋友都想要知道的问题,因为开车上路由于对于安全距离的不了解,经常会出现追尾等事故的发生。

对一个驾驶员来说,确保行车安全就一定要保持好安全距离。那么,后车与前车保持多少距离最安全呢?

由于影响制动停车距离的因素很多,如车速、路况、天气、载重和司机反应等,所以需要保持的安全距离也不尽相同。一些有多年驾龄的老驾驶员认为,安全距离按车速公里数来计算比较容易掌握。

譬如,40公里车速保持40米,60公里保持60米,80公里保持80米,100公里150米到200米,低于20公里保持10米,15公里以下7米。雨天路面湿滑,车速不要超过40公里;冰雪天道路严重湿滑,车速应控制在20公里以下;雾天视线低于20米的应当停驶。特殊气候行车既要减速,更要与前车拉开距离,特别是年纪大的,反应慢的,缺少驾驶经验的司机,更不能有侥幸心理轻视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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