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总是在不断地发生。事故发生时的伤痛稍纵即逝。但事故发生后的教训似乎也在稍纵即逝。无疑,这是国人悲剧的一面。前段时间,滨州发生一起教练车事故,些许带来一些思考。
一、事故梗概
2017年4月27日13时45分,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某驾校教练车,由驾驶员潘某驾驶,在沿滨州市滨城区玉龙湖路由西向东行至五里村附近时,因车速过快,撞上路沿石,导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事故。
二、事故鉴定结论
根据滨城区交警大队调查鉴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教练车的潘某无任何教练员资质。潘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起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滨城区交警大队调查鉴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主要有三个原因:a.无任何教练员资质;b.吸毒;c.超速行驶。但其中因素并非独立因素。
1.“无任何教练员资质”是否与其他因素有因果关系
从事故发生的子因素看,所有子因素并非独立因素。即a因素下还包含许多子因素。比如驾龄不足、学历不够等。从本案的结果看,a因素与b、c之间关联度是比较大,且具有很强的因果关系。因为如果把超速行为算大概率事件的话,那么吸毒就不能算大概率事件了。
2.如果“无任何教练员资质”与其他因素因果关系成立
如果“无任何教练员资质”与其他因素因果关系成立,那么本案所引发的事故责任问题应取决于教练员资质问题。
四、关于驾校教练员资质问题
关于驾校教练员资质,是目前比较尴尬的问题。主要从以下方面看:
1.从实际情况看
试想一下,一个什么资历也没有的人去做驾校教练员,谁敢去当学员?你认为你的水平高,谁知道?骗子满天飞,驾培行业也不能例外。有些人借国家“简政放权”之名,甚至想取消所有一切资格证才解气。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减少经营负担谁不想?但毕竟有个公共秩序、公共利益问题。如果驾校教练员在自己家里练车,与公共道路,与学员无关,也倒无妨,可在公共道路上练车哪能不妨碍其他人和车?话又说回来,在自己家练车,学员考试合格后还能在道路上驾驶吗?当然自家有地方练车的地方人也是寥寥无几。
2.从顶层设计看
再说一下教练员资格的取消。教练员的工作具有公共安全属性,估计没有人反对这个观点。从我们驾培管理的历史上,也能得到证明。可偏偏在2016年的1月17日,国务院一纸令下(见《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毅然决然、毫不留情地列入取消之列。取消有依据,其实保留也有理由(仍见(国发〔2016〕9号)),可为何不保留呢?关于教练员资格取消,是失误还是故意为之,目前仍为待解之谜。
3.从后果看
从2016年2月份自国发〔2016〕9号)取消练员资格至今已有1年有余,可谓尴尬无数。从本案看,一个无任何资质的人,不排除具有“马路杀手”特质。也许是巧合。至少这种概率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是“马路杀手”担任“身正为范学高为师”的老师去培养学员,其后果难以想象。从世界角度看,我们都在声讨极端组织、恐怖组织,由“马路杀手”培养的弟子与之还有区别吗?同时,相信本案不是个案,也相信本案不是最后一案。
4.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看
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实际道路驾驶技能教学是必不可少的项目。因此,教练员在道路上训练必须接受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的管理。你说你是教练员,有何证件(证据)?没有证件或证据证明你是教练员,你咋能教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其中的“教练员”,“你到哪里去了?”
5.从国办发〔2015〕88号看
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其中“驾驶培训机构应当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试点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完善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本案教练员,是否与国家要求恰恰相反?是谁、为什么或为什么造成选择如此具有“马路杀手”特质的教练员?
如果我们与自学直考相比,还不如自学直考的随车指导人员。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一个具有职业化特征的驾校教练员反没有自学直考的随车指导人员的要求高,的确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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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三路考这么多条条框框?拿去不谢!
练车缓缓前行,一个不留神熄火了,教练转过头很无语滴说,不合格,重新来过!走着走着,准备超车,好Happy,终于安全超过,教练转过头强忍住怒火,不合格!……就这样,小编在不合格的厄运里徘徊,找不到出口。小编实在不忍直视,该出手了!
一份从驾校流出的绝密文件—科目三扣分细则:
一、什么情况下,直接不合格?
1、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
2、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
3、不能正确使用灯光、雨刮器等车辆常用操纵杆
4、起步时车辆后溜30cm
5、不能根据交通状况合理选择行驶车道、速度
6、使用档位与车速长时间不匹配,造成车辆发动机转速过高或过低
7、车辆在行驶中低头看挡或连续2次挂档不进
8、行驶中空挡滑行
9、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影响交通安全
10、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民警指挥信号行驶
11、不按规定速度行驶
12、车辆行驶中轧车道中心实线或者车道边缘实线
13、长时间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14、连续变换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
15、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内等禁止停车区域
16、不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周围环境
17、启动发动机时,变速器操纵杆末置于空挡(驻车挡)
18、不松驻车制动器起步,未及时纠正
19、方向控制不稳,不能保持车辆直线运行
20、未按指令平稳加、减挡
21、变更车道前,未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道路交通情况
22、变更车道时,判断车辆安全距离不合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23、停车前,不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和右侧交通情况
24、考试员发出靠边停车指令后,未能在规定的距离内停车
25、停车后,车身超过道路右侧边缘线或者人行道边缘
26、遇有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将车辆停在路口内等候
27、不按规定减速慢行
28、超车后急转向驶回原车道,妨碍被超车车辆正常行驶
29、在没有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行车道的道路上从右侧超车
30、不能正确开启灯光
31、不能正确观察交通情况选择掉头时机
32、掉头地点选择不当
33、掉头前未发出掉头信号
34、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
35、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36、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近光灯
37、通过路口时使用远光灯
38、超车时未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提醒被超车辆
39、在有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使用远光灯
40、车门未完全关闭起步
41、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
二、什么情况下,扣10分?
1、1挡或2挡使用不当
2、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小于30cm
3、起步或行驶中挂错挡,不能及时纠正
4、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不使用或错误使用转向灯
5、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开转向灯少于3S即转向
6、遇情况时不会合理使用离合器半联动控制车速
7、因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熄火一次
8、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使用喇叭
9、不松驻车制动器起步,但能及时纠正
10、发动机启动后,不及时松开启动开光
11、车辆运行速度和挡位不匹配
12、停车后,车身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或者人行道边缘大于30CM
13、停车后,未拉紧驻车制动器
14、拉紧驻车制动器前放松行车制动踏板
15、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什么情况下,扣5分?
1、道路交通情况复杂时起步不能合理使用喇叭
2、起步时车辆发生闯动
3、起步时,加速踏板控制不当,致使发动机转速过高
4、进入无照明、照明不良的道路行驶时不使用远光灯
小编劝谏: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若想少犯错,请先从原则入手。事无巨细,但总会有突破口。只要坚持,总有成功的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