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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本必备:科三又挂了,看看这些都做到了吗

科目三考试2017-10-15 03:08

为了不让以后的考生重蹈覆辙,小友特别深入采访了车管所的考官,给大家总结科目三电子路考最容易出现的错误。

1、超车

不少考生栽倒在超车项目上,是因为他们没有理解这个项目的含义。

有很多考生认为超过前面的车就叫超车,他一踩油门,直接把车超过去,结果语音很快提示不合格。为啥呢?因为这个项目叫超车,所以你在超车前首先要变道。

超车前,考生要把车开到右边车道,当听到语音播报“请按规定超车”后,变更到左侧车道。考生完成超车的动作后,听到“请驶回原车道”的语音播报,车辆从左侧车道驶回原车道。只有按规定做完,超车考试项目才算完成。

但有的考生考试时,没有在右侧车道行驶,而是直接在左侧车道行驶,等待语音提示后,直接在原车道加速,超越旁边的车辆,以为这样就完成了超车项目。这样做,系统直接对此行为评判不合格,因为这明显不符合超车的安全技术要求。超车项目是考试车辆一定要在右侧车道行驶,等待语音提示后把车开到左侧车道,完成超车项目后,再把车驶回原车道,完成这一系列配套动作,才算考试合格。

2、会车

这个项目也是不少考生吃亏的地方。啥原因?因为没有踩刹车!考生听到“前方会车”的语音播报后,应减速靠右行驶。

有的考生觉得自己的车速本来就很慢,根本不需要踩刹车,结果因为少做了这个动作,被判不及格。这里大家要记牢了,考试考的是安全驾驶的技术要领,要在会车阶段就培养大家良好的驾驶习惯,不管你的车速有多快或多慢,在会车时一定一定要有踩刹车的动作,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点刹!如果没有点刹的动作,系统直接给你来个“点刹”。

3、直线行驶

直线行驶,顾名思义,车辆直直往前开就可以了!这个听起来这么简单的项目,却仍然有很多考生栽跟头。

直线行驶需要车辆尽量保持直线行驶状态,方向盘调整幅度不宜过大,不允许变换车道。在速度方面没有特别的要求,你开车的速度在30公里/小时也行。不少考生在直线行驶这个项目上,车速达到40到60公里。

考生这样做也没有错,但其中有2点风险:

一是考生是新手,对方向感不强。当时速达到40公里时,考生要同时做加油、换挡和看仪表盘这三个动作,手、脚和眼不能同步协调,很容易打偏方向盘,系统会判不合格;

二是有的学员在开车过程虽然保持直线行驶,但是车辆不在车道中间,容易走到右边,压了右边的实线。这两点都是导致直线行驶不合格的直接原因,是很要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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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员资格拟调整为“准入类”意味着什么?

2016219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被列入《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作者认为驾校教练员资格不会取消,仅作精简或调整(见2016-02-19国务院决定取消省级认定驾校教练证兼答朋友问”)。

201612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其中,“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同属于驾校教练员资格)的“资格类别”由原来的“水平评价类”调整为“准入类”。如此调整,究竟意味着什么?

一、资格类别未变

即仍保持原来的准入类。如作者先前所述,本身运行存在安全问题;其次是培养具有安全意识的驾驶技能;再其次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提出的教练员职业化。这三个方面足以成为“准入类”的充分必要条件。从目前国家改革的方向讲,虽然强调“简政放权”,但要求驾校教练员执行教学大纲、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社会责任意识不能放弃。

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与当前正在实施的道路客货运汽车驾驶员(目前交通部门称“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同属于“准入类”。以此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层面已经达成共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与“道路客货汽车驾驶员”,在公众安全上,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矮化“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安全作用,是不靠谱的,也是不现实的。同时,在称谓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统一。

二、驾校教练员仍需要刚性“门槛”

国发〔20169提出取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后,许多人错误的认为,不再需要驾校教练员资格了,什么人都可以做教练员了,甚至没有驾照的人也可以做教练员。而不论从政策上还是从实际需要上,恰恰相反。

1.国办发〔201588号)提出的教练员职业化背道而驰。在自学直考改革中,随车指导人员仍要求具有四个条件,而录用的驾校教练员还不如自学直考的随车指导人员,驾校职业化其实就是一句空话。

2.市场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驾校的关键人才就是教学人员。低标准的录用教练员如何承担起市场竞争的重任?

三、驾校教练员资格管理可能有所变化

毫无置疑,驾校教练员资格管理的部门不会变。之所以取消和公布清单,只是按照国务院要求依法进行清理而已。驾校教练员资格和在岗管理的具体措施,还需要后续等待。但从清单的框架上看,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和设定依据等与原“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应当有一定的变化。

附: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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